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4-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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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微信近日发布《《司法服务保障基层治理案例手册(家事纠纷篇)》。
内容聚焦家庭常见法律问题,提供典型案例及法治建议。手册内容涵盖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和谐婚姻以及和睦家庭4个方面,精选52个典型案例,并配以详实具体的案情呈现、法理分析及法治建议,以期为基层治理中处理家事纠纷提供实践指导,助力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调解人员更好地应对各种家事问题,促进家庭和谐,传承良好家风。其中案例8中介绍了殡葬领域法律纠纷问题,详见↓
父母子女关系包裹着情与利。实践中,父母自行出资购买墓穴后,与众子女协商确定认购人为其中一子女的情况并不罕见。父母离世后,子女间因遗产多有矛盾是为常态。认购人多以拒绝提供墓穴证书作要挟,致使父母骨灰难以落葬。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合同相对方享有合同权利,但简单以其他近亲属非合同相对人驳回起诉,不符合情理。殡葬服务合同涉及死葬,本质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合同主体认定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以达法理与情理的融合。
▶▶ 以案释法
戴某甲与瞿某生育一子四女,即儿子戴某乙及戴某丙等四女儿。2000年10月,戴某甲与瞿某自行出资购买上海某留园双人穴。经家庭协商一致,墓穴证书认购人确定为儿子戴某乙,由长女戴某丙保管。2016年,戴某甲故世后,其骨灰迁入对应墓穴安葬。此后,戴某丙将墓穴证书转交戴某乙保管。因戴某乙素有好吃懒做之恶习,故瞿某为保住戴某乙的安身之所,早早就其个人房产做好遗嘱公证,待瞿某百年后,房产由戴某丙等四女儿继承。2022年3月,瞿某因病去世。完成追悼仪式后,五子女择期共同前往墓园办理瞿某落葬手续。落葬当日,戴某乙要求四女儿放弃继承瞿某遗产无果,便未配合戴某丙等四女儿提供墓穴证书以拒绝办理瞿某的落葬手续。戴某丙等四女儿遂请求上海某留园协助落葬,但因无法提供瞿某墓穴证书,墓园予以拒绝。自此,瞿某骨灰寄存于墓园已达七个月之久。2022年11月,戴某丙等四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留园、戴某乙协助办理瞿某手续。2023年2月,法院作出支持戴某丙等四女儿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墓穴证书,上海某留园某墓穴系为戴某甲与瞿某利益而购买,供两人殡葬使用,瞿某享有对案涉墓穴的使用权。鉴于瞿某客观上无法为自己主张权利,基于公序良俗,在瞿某亡故后,戴某丙等四人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故上海某留园有义务协助戴某丙等四女儿办理瞿某的骨灰落葬手续。就案涉墓穴的认购人戴某乙,作为瞿某儿子,理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之心愿,断不能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纠葛为由拒绝办理落葬手续,导致瞿某骨灰迟迟不能安葬,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作为子女妥善处理死葬为中华民族恪尽孝道的应有之义,故戴某乙在其力所能及之范围内让母亲身后得到安详之所,系为人子女之底线,其有义务协助办理瞿某的落葬手续。入土为安系人伦之大事,相较遗产之纠葛,孰为轻重,不言自明。综上,戴某丙等四女儿要求上海某留园、戴某乙协助办理瞿某落葬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法治建议
本案是一起“公序良俗原则”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冲突引发的纠纷。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应有之义,但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可被突破。墓穴证书载明相应认购人,可知墓穴合同主体为认购人与墓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墓园拒绝办理墓穴使用人落葬手续的情况下,应由认购人主张相应权利。然父母逝世,子女因遗产分配多有矛盾,以致死者骨灰不得落葬的惨剧常有发生。叶落归根、入土为安,始终是中华儿女内心坚守的传统观念与善良风俗。子女于父母亡故后,理应妥善安葬或安置父母遗体或骨灰,此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于行的实践要求。为人子女,因一己之私,以拒绝落葬为要挟,此罔顾人伦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享有的墓地使用权,更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为让逝者安息,其他近亲属要求墓园与认购人协助办理安葬手续的诉求显然符合社会大众所公认的公序良俗。墓穴合同承载着父母子女感情、家庭人伦等复合因素,因此,行使合同权利主体的认定,法院的审查也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合同权利主体的审查,一方面,要保护认购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审查权利主张主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行使落葬权能否符合公序良俗。
对此,建议如下:
百善孝为先,常存仁孝心。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做子女当有为父母养生送死之义务。面对利益纠葛,子女应常怀感恩之心,多以包容,只有这样,亲情才更加温暖绵长。
民政部门可就殡葬服务合同中的该类问题向墓园经营者作出工作提示。近年来,此类持有认购证的主体利用墓园管理上必须出示认购证的要求,阻挠正常的、符合善良风俗的落葬,引发多起纠纷。而在部分情况下,如双穴墓已落葬夫妻一人现确为另一方待落葬,若确认要求落葬的对象符合合同约定、落葬顺应善良风俗的,可以灵活处理而非一味让家属为此诉讼。墓园还可以建立墓穴认购档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对行使落葬时的启动设定具有一定机动性的条件,让确需安葬者得以尽早入土为安,而非裹挟于生者的利益纠葛。
(全文完)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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