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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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下称《解释》)中,规定在火葬区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土葬,分别是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不能强迫其火葬。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
按照此《解释》中规定:
(1)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
(2)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3)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二、这里有一个地方还需要注意。
《解释》规定中最后有一个“等”字,这个“等”字用得非常之灵活。笔者认为此处并非扩大解释,而是用“等”字作为兜底,能够有效应对法律规定与复杂现实之间的张力。
由此可产生三种不同的规定方式:
照此规定,在这些地区,只要有土葬习俗的任何少数民族都可以实行土葬。这种扩大《解释》中少数民族范围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是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部分地区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我国西北地区多民族杂居,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也更多,概括性规定可以在实践中留下口子;
二是由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经济也不够发达,一些地区土葬区较多,很多地方都在实行土葬,因而划分的火葬区很少,火化率自然不高,这条规定是否细化也就没有那么重要;
三是有些地方的殡葬管理条例或办法多年没有进行修订工作,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新形势,和目前殡葬改革现状有所脱节,因而对于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规定也就较为粗糙。
至于如河南省和辽宁省对少数民族均无特殊规定,但《解释》是对行政法规进行的解释说明,对其当然有效。
西藏自治区的天葬管理条例中,只规定天葬有关内容,不涉及其他民族,如果在实际实施中遇到其他少数民族时,遵循的也是《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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