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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十堰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主城区
《通告》规定
4月1日零时起
凡在十堰主城区范围内
死亡人员遗体一律火化
主城区范围内
死亡人员遗体一律火化
《通告》指出,为深入推进
殡葬改革,根据《
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
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十堰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主城区
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称,《通告》所指的
殡葬管理工作中的十堰主城区指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通告》规定,十堰主城区全域范围为火葬区。自2021年4月1日零时起,凡在十堰主城区范围内死亡人员遗体一律火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告》要求,十堰主城区一律实施
公墓安葬。禁止散埋乱葬、套棺再葬,鼓励采取壁葬、树葬、草坪葬、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通告》要求,推动
殡葬领域移风易俗。十堰主城区城镇居民(含城区街道所辖村居民)办理丧事,一律在
殡葬服务场所进行。禁止搭建灵堂、违规占道停尸治丧,禁止借丧葬仪式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及道路沿线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通告》规定,规范
殡葬用品市场秩序。十堰主城区范国内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品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加强
殡葬执法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生产、违规销售丧葬用品行为。
《通告》强调,党员干部带头推动
殡葬改革。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
殡葬改革规定,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
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主城区乡村居民死亡后
《通告》还规定了实行惠民
殡葬政策。十堰主城区乡村居民(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实行遗体接运、暂存(3天以内)、火化、骨灰寄存(1年以内)等四项
殡葬服务免费。
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死亡后,实行遗体接运、暂存(3天以内)、火化、骨灰寄存(1年以内)、普通骨灰盒、指定吊唁厅使用等六项
殡葬服务免费。
《通告》要求,市级
公墓设置普惠墓区。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死亡后进市级
公墓安葬,普惠墓区墓位给于优惠。城乡特困人员死亡后进市级
公墓安葬,普惠墓区墓位免费。
十堰主城区乡村居民死亡后可在当地城乡公益性
公墓安葬,若进入市级
公墓安葬,普惠墓区墓位给予优惠。
给予200元奖励
《通告》强调,规范
殡葬服务行为。
殡葬服务机构应依法诚信经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公开公示、明码标价,接受监督,尊重群众消费意愿。
《通告》最后指出,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各类违规
殡葬行为线索和证据且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200元奖励。举报电话:0719—8615073。
《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