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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经营主体合规清单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4-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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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法规依据及违法责任 合规经营建议
1 主体合规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提供虚假材料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诚实守信。
申请办理经营性公墓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2 主体合规 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殡葬设施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向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审批前置手续,然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3 主体合规 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建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杜绝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4 主体合规 制造、销售合格的殡葬用品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建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杜绝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5 主体合规 墓穴占地面积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建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建设墓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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