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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市殡葬管理所被罚10万!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 2021-1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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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21〕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殡葬管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456246420J

法定代表人:苏木生

住所: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江门坡村北铁门水库西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3日、4日、7日、8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到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江北坡村北铁门水库西南侧的湛江市殡葬管理所进行重点排放源监督性监测。现场取样监测时,你管理所正在运营,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核定的废气排放口高空排放。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广州普诺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你管理所经核定的废气排放口对排放的废气进行取样检测。广州普诺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SD20201467)显示,你管理所排放的废气中二噁英类(ng TEQ/m3)检测结果为:1号炉2.9ng TEQ/m3(平均值)、2号炉0.98ng TEQ/m3(平均值)、4号炉3.7ng TEQ/m3(平均值),超过《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0.5 ng TEQ/m3)。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月11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SD20201467)等为证。

你管理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向你管理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21〕8号),告知你管理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管理所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你管理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只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你管理所辩称:1.立行立改,接到责改决定书后,于1月22日召开班子会议研究整改措施,火花机尾气改造升级工程计划在4月20日前全部完成;2、是公益单位,民生保障任务重,实行收支两条线;3、差额人员保障困难;4、根据《广东省殡仪馆火化机尾气排放治理工作方案》(粤民发〔2020〕196号)通知,在专项整治制定方案期间,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并承诺确保达标排放,在整治未完成,未检测的情况下,仍然处罚有欠公平、公正;5、行业的特殊性及行业排放要求,资金困难,投入有限,后期整治任务艰巨。综上,你管理所申请酌情免予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2日,我局麻章分局执法人员到你管理所进行复查。复查时,你管理所六台火化炉尾气处理装置正在进行改造。

2021年6月17日,你管理所向我局提交《火化机尾气净化装置升级改造情况汇报》,汇报提出:在没有得到市财政局、省民政厅专项补助资金的情况下,举债130万元对六台火化机尾气处理装置按照国家GB13801-2015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已于5月20日改造完毕并通过内部验收,并已委托第三方监测,还欠监测费用24万元;配套改造的移换新油罐及配套设施投入50万元;加上配套骨灰楼骨灰格位存放架等民生工程,目前已欠资金380万元;综上,由于殡葬行业的特殊性及历史原因,在没有上级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举债进行整治,恳请酌情免予处罚。

2021年9月23日,你管理所向我局提交了广州普诺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RSD20210682、NO.RSD20210890),检测结果为:1号炉0.38ng TEQ/m3(平均值)、2号炉0.24ng TEQ/m3(平均值)、3号炉0.17ng TEQ/m3(平均值)、4号炉0.40ng TEQ/m3(平均值)、6号炉0.39ng TEQ/m3(平均值),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2规定排放限值(0.5 ng TEQ/m3)。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认为:你管理所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检测报告(NO.RSD20210682、NO.RSD20210890)显示,整改后采样废气中的二噁英毒性当量(平均值)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2规定排放限值(0.5 ng TEQ/m3),整改效果较好;你管理所的上述情节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规定,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酌情对你管理所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21〕8号)及送达回执、我局2021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相片,你管理所提交的《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火化机尾气净化装置升级改造情况汇报》、广州普诺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RSD20210682、NO.RSD20210890)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结合你管理所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管理所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管理所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管理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5518、33908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6日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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