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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 2022-05-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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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规字〔20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为做好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民政部门坚持公平竞争、优化公共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修改完善相关工作程序、规则和服务指南,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制度衔接、工作对接,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审慎严管的审批制度,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有效实施。

二、职责划分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日常运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不受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的影响。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以后,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不得将审批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审批权限下放后各级民政部门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级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材料上报和有关信息公开。

2.依权限处理关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投诉。

3.依权限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协助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

5.依权限配合上级民政部门落实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6.依权限跟进落实上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二)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审批和有关信息公开,制作、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2.负责建立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相关电子信息数据库。

3.负责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材料归档和保管。

4.负责处理对县级民政部门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相关投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5.负责对辖区内已获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的建设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年6月底、12月底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6.负责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

7.负责涉经营性公墓审批的撤回、撤销。

8.不设县级行政区域的地级以上市,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履行县级民政部门职责;经地级以上市和县级民政部门协商一致,确需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核、审批的经营性公墓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履行县级民政部门职责。

(三)省民政厅职责。

1.指导和监督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2.负责处理对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相关投诉。

3.对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予以指导。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格责任追究。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依法承担实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二)强化风险防范。各地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增强依法履职和风险防范意识,审慎审批。要注意统筹考虑项目周边群众意见,避免因项目建设引发社会不稳定。

(三)完善审批规程。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实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工作规程,公布办事指南,按规定受理、办理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等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每作出一项受理或审批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相关申请、审批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四)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使职权,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的各项要求,强化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及时稳妥处理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督促指导。省民政厅不定期组织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自向社会公告“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之日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负责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要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接省政务服务网和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推动审批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本通知由广东省民政厅解释,自2022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4月25日

 

政策解读:《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我省已将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2021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2021年6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贯彻落实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管理,更好地保障和维护群众殡葬基本服务需求,省民政厅出台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出台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5.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

7.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6号)

三、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不设县级行政区域的东莞、中山市,直接向东莞、中山市民政局提出申请,东莞、中山市民政局在审批过程中同时履行县级民政部门职责;设县级行政区域的其他地级以上市,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后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地级以上市和县级民政部门协商一致,确需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核、审批的经营性公墓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履行县级民政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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