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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办法》公布,涉及殡葬场所追思、度亡等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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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湖南省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办法》发布,《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教群众按照道教传统习俗邀请道教教职人员到家里或在政府指定的殡葬场所进行追思、度亡等宗教活动的,活动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全文如下:

 

湖南省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办法

(2025年1月11日,湖南省道教协会第八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散居正一派道士的管理,维护散居正一派道士的合法权益,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确保宗教活动有序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道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居正一派道士是指在湖南省辖区内不常住宫观而散居于城镇、乡村道派属于正一派的道教教职人员。

第三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必须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三)皈依“道、经、师”三宝,有正一法派师承关系,信仰纯正;

(四)熟习道教基本知识,能习诵道教《早晚功课经》和基本经典;

(五)能从事正一派日常坛醮仪典;

(六)能遵守正一派规戒;

(七)自觉接受从道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道教协会的管理;

(八)年满十八周岁后,拜师学道二年,方可申请传度;

(九)满足传度五年以上、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遵守规戒等条件方可收徒。

第四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教职人员身份每5年由省道教协会核验一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或逾期6个月不接受核验者,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并公告。

第五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当向所在地村(居)委会、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道籍信息登记报备,自觉接受三级网络两级责任的管理。

第六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按正一科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诵经、早晚功课、讲经说法、举行香供、斋醮道场等仪式,属正常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信教群众按照道教传统习俗邀请道教教职人员到家里或在政府指定的殡葬场所进行追思、度亡等宗教活动的,活动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第七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或活动地点。各县(市、区)道教协会应在设区的市级道教协会指导下,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分片确定活动点,设立管理小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八条 各级道教协会及道教宫观应当定期组织散居正一派道士开展学习教育,加强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向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缴纳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地道教协会制定。其宗教收入主要用作维修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务活动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向信教群众、海外人士索要财物和供养。

第十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必须遵守《湖南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所在的道教协会给予劝诫,令其自省悔过;劝诫不改者,由认定或管理其教职人员身份的道教协会给予暂停教职人员身份惩处,暂扣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情节较重或构成犯罪的,由湖南省道教协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收缴教职人员证书并向备案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并公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违反道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有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言论与行为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或活动地点的;

(五)在宗教活动中引起了矛盾纠纷或重大事故的;

(六)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道教协会管理与指导的;

(七)被群众举报影响其正常生活的;

(八)以借教敛财为目,损害道教形象的;

(九)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微博客、公众账号、网络直播等形式,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完)

(来源:湖南省道教协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