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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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民政部相关工作要求,湖南省民政厅编制了《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2月24日前将意见建议填入《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反馈我厅。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24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shiwuchu2024@163.com
2.通讯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76号湖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731-84502067
附件1:(征求意见稿)(2.7)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
附件2:征求意见反馈表(空表)
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按年度对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经合法审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州)民政局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省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范围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第三章 年检内容
第六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审批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公墓建设审批手续;公墓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权证;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包含公墓名称、法人代表、经营主体资格、公墓性质、公墓占地面积)等。
第八条 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墓区;有无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墓穴;是否修建超标准墓穴;是否超标准建设墓位(含墓基、墓身、墓碑);是否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等。
第九条 经营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是否签订规范合同,约定使用周期和管理费;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维护费,专户存储;是否使用规范的骨灰安放证书;有无违规预售墓(格)位;有无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有无出售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等。
第十条 服务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制定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是否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工作人员是否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工作人员是否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周到等。
第十一条 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和疫情防控责任是否压实到位;是否建立健全了祭扫服务应急预案,是否开展了消防安全演练,消防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殡葬行风建设;是否规范管理骨灰安葬档案;有无群众有效投诉或较大的媒体负面舆情;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根据年检内容制定《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表》,细化、量化评分项目,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章 年检程序
第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总体上按照下达年检通知、公墓自查、县级初查、市级检查、省级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市(州)民政局于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对上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年检的通知。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十五条 各经营性公墓按年检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总结、自查工作,按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公墓自查报告;
(二)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三)筹建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性公墓证书副本;
(五)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复印件;
(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材料;
(八)财务决算报表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已签订的墓位(含节地生态方式)安葬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十)开户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
(十一)上一年度墓位建设情况,预售墓位情况,销售墓位录入全省殡葬管理系统情况资料;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局对经营性公墓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报送不齐或有疑义的,及时要求经营性公墓予以补充或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15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经营性公墓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州)民政局。
第十七条 市(州)民政局收到县(市、区)民政局报送的经营性公墓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照评分标准进行审查打分,确定年检结论。审查过程中可会同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一起组织行业监管人员、财务专业人员、专家、从业者、公墓单位代表等人员,对经营性公墓实地查验,开展联合会审。
第十八条 市(州)属经营性公墓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经营性公墓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州)民政局进行年检。
第十九条 市(州)民政局应建立完善的经营性公墓年检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年检结论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一)年检得分为80分及以上的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
(二)年检得分为60分至79分的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基本合格。
(三)年检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二)有炒买炒卖墓穴、擅自扩大墓区面积、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多次受到群众投诉或信访,对反映的合理问题拒不纠正和解决的;
(四)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服务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年检中提供虚假资料;
(七)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公示复议
第二十二条 市(州)民政局应当将年检结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申请复查。市(州)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及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由市(州)民政局在经营性公墓证书上注明年检结论并加盖公章。首次参加年检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由市(州)民政局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由市(州)民政局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暂缓签章,责令停止销售墓位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复评。复评合格后在经营性公墓证书上注明年检结论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整改或复评结果仍不符合年检要求的,民政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市场监督、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罚,将违规失信情况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备案公告
第二十八条 市(州)民政局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工作总结及年检结论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州)民政局应采取书面通报、宣传公告、媒体刊载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公开的内容至少包括经营性公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年检结论等。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年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经营性公墓应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年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三条 省民政厅将通过公开征集线索、实地督导、群众满意度调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民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细化年检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可参照开展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年检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土地性质含有划拨用地的城市安葬设施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略)
2.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