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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逝世人员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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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逝世人员遗体运送有关问题的复函

厅办函〔1998〕134号  1998年8月10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殡葬问题的请示》(粤族发〔1997〕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关于“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和“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请你省按照民政部等八部、局、署《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处理。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在所在地死亡的遗体,可允许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殡葬服务组负责遗体的运输;需将遗体运出死亡所在地的,因涉及到遗体的检疫和防腐处理、长途运输的卫生保证等问题,应由死亡地殡仪馆予以防腐处理后,凭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运尸手续,殡仪馆可协助家属或伊斯兰教协会殡葬服务组运送遗体。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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